干部自律规定
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公司办公会议事规则
非经营性资产委托管理的暂行办法
 
 
 
 
  非经营性资产委托管理的暂行办法  

上海昂电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学校部分非经营性资产委托管理的暂行办法

根据上海电机学院2008年第三次党政联席会关于学校部分非经营性资产委托公司经营管理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目前学校委托公司经营管理的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下列房产:1、周家嘴路124号:面积约为200 M2;2、江川路1201号办公楼底楼:面积为253 M2;3、青云路750号:土地面积2378M2,建筑面积3610M2;4、粤秀路540号:土地面积4903M2,建筑面积4464M2。
二、经营方式:对委托管理范围内的房产主要以出租的方式经营,出租应当采用公开招租的方式,公司代表学校要认真组织。
招租时应当重点审查承租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确保承租人诚信
守法,以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及良好声誉。
三、租赁合同签订:由公司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以学校的名义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保证金;租金及收取方式;房屋修缮责任;转租的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水电煤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的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续签;纠纷解决方式等。
租赁合同签订后,公司应当将合同副本各一份送交学校院长办公室及财务处备案。
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变更、终止后的30日内,到相关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房屋维护管理: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以外,非因承租人的责任造成的房屋维护修理,由学校后勤保障处负责。
六、水电煤等费用缴纳:除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自行缴纳的以外,委托范围内的房产所产生的水电煤等费用由公司配合学校财务处缴纳。
七、租赁合同续签:房屋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经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八、转租管理:公司在招租时或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不得转租”条款。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的,公司有权代表学校追究其违约责任。
九、租金收取方式:租金由公司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直接上缴学校财务处,并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收取租金总额10%的管理费。

上海昂电实业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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