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部门职责
 
 
 
 
 
 
  机构职责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股东行使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公司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做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做出决定。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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